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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登記期限

 

申請案件期限表
申請案件項目初核複核核定辦  理
總期限
﹝天﹞
說明
單位期限
﹝天﹞
單位期限
﹝天﹞
單位期限
﹝天﹞
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出生地登記    



隨到隨辦隨到隨辦 
初設戶籍、遷入、遷出、住址變更、分(合)戶登記
變更(含更改姓名)、更正、撤銷、廢止登記﹝不含查證時間﹞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回復、民族別登記﹝不含查證時間﹞
國民身分證
(初、換、補領)
隨到隨辦隨到隨辦﹝不含查證時間﹞
戶口名簿、戶籍謄本、閱覽戶籍登記資料 
印鑑登記、證明、變更、廢止隨到隨辦隨到隨辦
門牌編釘  
請領門牌證明隨到隨辦隨到隨辦
申請英文戶籍謄本66
歸化取得(含準歸化)、喪失、撤銷喪失、回復、廢止國籍



3

 

  1.不含疑義案件須進一步查證時間。
2.核定單位為內政部(辦理總期限不含層轉內政部核定時間)。
換發或補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換發或補發國籍許可證書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自然人憑證    



隨到隨辦隨到隨辦 
 備註:
一、以上期間以實際上班日為準(不含例假日)。
二、各項申請案件如需請示或查證者,則該上開處理期間,不含依案情請示或查證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