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異地申辦項目表 |
序號 | 異地登記項目 | 公布時間 | 開放程度 | 備註 |
1 | 認領登記 | 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 民國93年2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2 | 收養登記 | 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 民國93年2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3 | 出生地登記 | 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 民國93年2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4 | 結離婚申請冠姓回復本姓 | 民國94年2月14日公布 民國94年2月15日實施 | 得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所申辦 | 102.11.27台內戶字第1020355956號函得向受理結離婚登記之戶政所申辦 |
5 | 監護登記 | 民國96年1月3日公布 民國96年2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6 | 終止收養登記 | 民國96年1月3日公布 民國96年2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7 | 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須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 | 民國96年1月3日公布 民國96年2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8 | 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 | 民國96年1月3日公布 民國96年2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97.4.25當事人姓氏變更,關係人得異地申請辦理 |
9 | 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回復漢人姓名 | 民國96年3月26日公布 民國96年4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10 | 原住民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 | 民國96年5月9日公布 民國96年6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11 | 廢止監護登記 | 民國96年8月6日公布 民國96年10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97.7.3修正名稱 |
12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民國97年7月3日公布 民國97年6月30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13 | 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民國97年7月3日公布 民國97年6月30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14 | 姓氏變更宣告(經法院裁判) | 民國98年7月3日公布 民國98年7月3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15 | 離婚(經法院裁判) | 民國98年7月3日公布 民國98年7月3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16 | 撤銷離婚(經法院裁判) | 民國98年7月3日公布 民國98年7月3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17 | 撤銷結婚(經法院裁判) | 民國98年7月3日公布 民國98年7月3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18 | 死亡宣告(經法院裁判) | 民國98年7月3日公布 民國98年7月3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19 | 撤銷死亡宣告(經法院裁判) | 民國98年7月3日公布 民國98年7月3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20 | 輔助宣告(經法院裁判) | 民國98年7月3日公布 民國98年11月23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21 | 撤銷輔助宣告(經法院裁判) | 民國98年7月3日公布 民國98年11月23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22 | 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 | 民國99年10月29日公布 民國99年11月5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23 |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後,並列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 | 民國100年2月11日公布 民國100年3月28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24 | 撤銷認領登記 | 民國100年3月17日公布 民國100年3月28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25 | 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民國100年3月17日公布 民國100年3月28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26 | 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 | 民國100年7月1日公告 民國100年7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27 | 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 | 民國100年7月1日公告 民國100年7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28 | 註記戶口名簿 | 民國100年9月2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29 | 原住民民族別註記及變更 | 民國100年12月30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30 | 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辦理離婚登記且同時撤銷冠姓登記 | 民國101年2月15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31 | 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 | 民國101年2月15日實施 | 得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所申辦 | 102.10.9台內戶字第1020313282號函得向受理死亡登記之戶所申辦 |
32 |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 民國101年3月15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33 | 廢止輔助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監護登記 | 民國101年5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34 | 父(母)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子女隨同辦理姓氏變更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 民國101年10月19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102.7.18台内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9.30廢止 |
35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登記 | 民國101年12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36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記,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 | 民國102年1月25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37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 | 民國102年2月5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102.7.18台内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9.30廢止 |
38 | 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 民國102年9月30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102.7.18台内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9.30廢止 |
39 | 因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 民國102年9月30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102.7.18台内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9.30廢止 |
40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或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得於辦理結(離)婚登記時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 民國102年9月30日實施 | 得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所申辦 | 102.7.18台内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9.30廢止 |
41 |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而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其子女身分登記,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同時辦理。 | 民國102年9月30日實施 | 得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所申辦 | 102.7.18台内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9.30廢止 |
42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具原住民身分父母之一方任之者,得同時辦理未成年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 | 民國102年9月30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102.7.18台内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9.30廢止 |
43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其婚姻關係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而消滅,於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得同時辦理回復原住民身分登記。 | 民國102年9月30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102.7.18台内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9.30廢止 |
44 | 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民國102年7月1日實施 | 得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所申辦 | 104年3月27日截止 |
45 | 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於該申辦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 民國102年9月30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46 | 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 | 民國102年8月1日實施 | 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 103年7月31日截止 |
47 | 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 | 民國102年8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103年7月31日截止 |
48 | 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民國102年8月1日實施 | 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 |
49 | 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變更姓名)登記除有以下情形者外,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一)同時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二)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變更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民國102年8月1日實施 | 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 |
50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 民國102年11月1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51 | 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民國103年2月5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52 |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同時向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 | 民國103年1月10日實施 | 可向受理之戶政所申辦 | |
53 | 生父母結婚而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及出生別變更登記,申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 民國103年2月5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54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 民國103年2月13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55 | 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民國103年3月4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56 | 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 | 民國103年7月1日實施 | 可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57 | 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民國104年3月27日實施 | 得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58 | 終止收養回復其本姓後,同時辦理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民國104年5月18日實施 | 得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
59 | 1.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2.姓名變更登記。 3.出生別變更登記。 4.單獨戶長變更登記 。 5.因辦理戶籍登記所衍生之戶長變更登記﹐戶籍登記得異地辦理者﹐得同時辦理戶長變更登記。 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配賦錯誤(重複)更正登記。 7.因性別變更衍生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 | 民國104年7月1日實施 | 得向任一戶政所申辦 | |